浙江证监局对丰岛食品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6月29日,浙江证监局公布关于对浙江丰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丰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发布《远期结售汇的公告》,同意授权管理层在美元6,000万元限额内有自行决定远期结售汇的权利;6月2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远期结售汇授权的议案》。2022年5月份以来,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亏损,且亏损额持续扩大,截至2022年底,累计亏损额2,103.9万元,期间最高累计亏损额达2,903.27万元,占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的183.98%。上述情况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及时披露该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月萍、时任总经理徐孝方、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泳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