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 章宇璠
6月29日,广西证监局发布了4条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剑指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梳理罚单内容,4家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涉及公司债券业务,其中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年报。
具体来看,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规定,在2022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直至2023年5月18日才披露年报,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规定,在2022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直至2023年5月19日才披露年报,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防城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规定,在2022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直至2023年5月18日才披露年报,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广西证监局在对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柳州东通或发行人)公司债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柳州东通存在以下问题:
一、4宗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不及时,涉及定期报告及发行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柳州东通所属“柳国用(2014)第121572号”“柳国用(2014)第121571号”“柳国用(2013)第117910号”“柳国用(2013)第117911号”4宗土地使用权资产,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完成上述4宗土地使用权资产的权籍情况调查工作,收回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将上述4宗土地使用权资产公开挂牌出让第三方,但柳州东通直至2022年才在对外披露的2021年年报反映,期间未进行账务处理,亦未在所属期间的定期报告中反映。导致柳州东通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2020年半年报和年报、2021年半年报,以及涉及期间引用相关定期报告数据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不准确。
二、土地注销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经查,柳州东通于2021年10月4日至11月1日期间分别召开5次执行董事会议审议通过注销7宗土地使用权(含前述已被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的4宗土地使用权资产)事项,涉及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合计72.13亿元。2021年11月25日,柳州市国资委同意对前述7宗土地使用权资产进行置换。柳州东通未及时就上述事项进行披露,直至2022年5月12日才通过临时公告披露上述信息。
针对上述情况,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柳州东通及相关责任人卓柳军、李积栋、陈海燕、袁帅、彭志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