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沙区发布《广州南沙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办法》,先根据被拆迁人不同类型的住宅,计算出“应补偿房屋面积”,然后依据“应补偿房屋面积”,计算出每个权属人最终可以拿到的“回迁房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及其总金额。
对于有合法证明资料的房屋,按资料登记的信息计算“应补偿房屋面积”。
对于没有或超出合法证明资料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建成时间不同,折算“应补偿面积”。
其中:
198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按实测面积的100%计算。
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对于“符合规划和政策”部分的实测面积,按95%计算。
个人理解,应该是按3.5层或280㎡为标准,取较小值认定“符合的面积”。
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后建设的,则不折算“应补偿房屋面积”,只能视情况补偿部分建安成本(框架1600/㎡,混合或砖木1400/㎡)。
而且,最终可计算“应补偿房屋面积”的基底、层数、总建筑面积,分别不能超过120㎡、3.5层和380㎡。
但,如果合法用地面积超出现状建基的,那超出部分,则按60%折算“应补偿房屋面积”。
确定每栋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后,根据房屋结构类型,赋予不同房屋“置换系数”,计算“补偿指标面积”(文件无,本人自定义)。
其中:框架结构为1.65、混合结构为1.6、砖木结构为1.55。
举个例子,假设你分别有一栋框架结构、一栋砖木结构房屋,折算出来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分别是:300㎡、100㎡.
那你可以拿到的“补偿指标面积”=300*1.65+100*1.55=650㎡。
但根据《办法》,一个被拆迁人,最多只能置换380㎡安置房;剩余部分按弃产价货币补偿,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每㎡单价分别是9k、7k、5k。
所以,上面例子中的权属人,可以拿到380㎡的回迁住宅;另外270㎡指标(650-380),则根据结构类型进行货币补偿。
最后,对于积极签约的被拆迁人,分别设置货币奖励和回迁面积奖励。
其中,货币奖励最高为2000元/㎡(按应补偿房屋面积),外加5万/人的奖励;而回迁面积奖励按10㎡/人计算,且获得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420㎡。
最后,说一点,按照个人对文件的理解(并与当地朋友交流),上面所说的380㎡或420㎡,虽然说的是“被征收人”;但无论实操还是文件本意,应该就是指“一户村民”(拆户后)。
除了房屋补偿,文件还提及了土地征收的补偿价。
其中,地上青苗及附属物,按3万元/亩;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按1.5万元/亩,且都是包干价。
而土地补偿、补助费,则根据上级制定的“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确定。
对于这个补偿文件,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