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区人民政府5日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3〕67号,内容显示,温州华轩五金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被依法对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主要信息如下:
温州华轩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99Q1EXR,法定代表人李振华,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331号丁山垦区B区2号5楼。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陈旺、陈林佐到位于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331号丁山垦区B区2号5楼的温州华轩五金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有3条电泳线、3条烘干流水线、喷漆台8个、喷塑台2个,配套的废气、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转。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废水处理污泥(52袋约700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楼顶楼梯口,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代码为336-064-17。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振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从事五金制品、卫浴洁具加工制造,现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污泥(52袋约700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楼顶楼梯口,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代码为336-064-17。
3.2023年4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布局及涉案危废贮存位置情况;
4.2023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废水处理污泥(52袋约700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楼顶楼梯口,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代码为336-064-17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审批文件、验收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手续及设备、产污、污染治理设施有关情况;
7.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情况;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1份,证明你单位贮存在楼顶的废水处理污泥为危险废物及其类别、代码的情况;
10.全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陆域)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1.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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