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健康险改革方案终于落地。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开发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覆盖面广、保障性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障需求,加强与健康管理的融合,按要求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
产品范围、被保险人扩容,允许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保障方案
《通知》明确,产品范围由此前单一的医疗险扩充为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金融监管总局还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设计原则等方面对税优健康险产品提出要求。
具体来看,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税优健康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也从投保人本人扩大到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在设计原则上《通知》提出三点要求。首先,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第二,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第三,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建商业健康险统一平台,明确税优健康险经营门槛
此前,税优健康险的投保和个税抵扣流程较为繁琐,《通知》则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监管要求,负责建设、运营、维护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
此次《通知》还对拟经营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人身险公司设置了相应的门槛,主要包括四点内容:一是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二是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这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三是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此外,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第一款限制。
《通知》还提出,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