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食品产业新业态、新形式的不断涌现,如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充分保障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6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复检工作规范和异议工作规范,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申请的时间、方式、所需材料,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和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和异议工作的流程及工作要求作了相关说明。根据《规范》,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规范》提出,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予复检的申请包括:针对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复检机构不得以工作繁重、人员请假休假,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证据,不接受初检机构进入实验室观察复检过程,无法提供不确定度等不正当理由拒绝复检。复检机构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摇号系统随机选定,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省局核实后向市场监管总局和复检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复检机构资质。
针对异议工作,《规范》明确,异议被认可的(假冒异议除外),承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需分析原因,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开展专项调查。假冒产品异议被认可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查清源头,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规范》还明确,复检和异议办理完成之前,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原则上不发布。节令性食品、存在高风险隐患食品的信息发布工作,则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此外,《规范》对复检和异议工作的网上工作流程作了说明,提出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或异议申请。“
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