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网报道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实控人夫妻二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且占比较大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实控人夫妻间发生诉讼与纠纷的情况却较为罕见。不久前,拟创业板上市的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凌电子”),其实控人蒋志坚与前妻黄新之间的纠纷持续数年之久,且截至招股书披露日,二人的纠纷仍未完结。
不仅如此,除了面临实控人遭前妻诉讼之外,盛凌电子还曾涉及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多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面临多项纠纷缠身,盛凌电子闯关创业板的胜算几何?
实控人遭前妻起诉
根据招股书披露,本次公开发行前,盛凌电子实际控制人蒋志坚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权的比例为 86.52%,若本次公开发行成功,预计其控制的股份比例仍达到 64.88%,处于控制地位。
由于盛凌电子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控制和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对公司存在较强影响力,且其个人利益有可能并不完全与其他所有股东的利益一致,也就是说,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管理职能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董监高的安排、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产生控制不当或干预不当的行为,可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盛凌电子还面临实控人蒋志坚与前妻不断地诉讼与纠纷中。
招股书显示,2014 年 5 月,盛凌电子实际控制人蒋志坚与黄新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没有争议,并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
2022 年 6 月,黄新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对蒋志坚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姻期间蒋志坚持有的包括盛凌实业、盛凌电子在内的企业股权。2022 年 9 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2022 年11 月黄新撤回该诉讼。
2022 年 1 月,黄新持股 98%的泰德康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蒋志坚提起诉讼,要求蒋志坚赔偿经济损失合计 1000 万元(以下简称“泰德康案”)。2023 年 1 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04 民初 3529 号),驳回泰德康的诉讼请求。
随后在2023 年 3 月,泰德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泰德康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针对上述诉讼案件,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蒋志坚与黄新的离婚过程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隐瞒欺诈、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等可能致使离婚协议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情形,且该离婚协议已过《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诉讼时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及其财产分割条款合法有效;泰德康案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充分,泰德康二审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二审蒋志坚败诉的可能性小。
对此盛凌电子指出,上述诉讼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不过,鉴于上述事实,如果泰德康案二审败诉或者产生新的诉讼案件,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志坚需承担较高经济补偿的风险。
从招股书中发现,上文提到的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的前妻黄新,曾于199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3月曾担任盛凌实业监事职位。
频陷劳动争议
除了面临实控人遭前妻诉讼之外,盛凌电子还曾涉及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
从天眼查获悉,2021年12月16日,在申请执行人段维臣与被执行人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凤凰)裁(2020)1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随后在2022年2月14日,被上诉人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还与上诉人蔡细华产生了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从天眼查获悉,在2010年、2012年和2020年,盛凌电子曾三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222934.3元、90元、3726元。
此外,天眼查还显示,在法律诉讼方面,盛凌电子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的案件为8起,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被起诉案件2起,曾因不当得利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案件1起,曾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被起诉案件1起等等。
实控人遭前妻诉讼,加之曾涉及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多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面临多项纠纷缠身的盛凌电子,创业板闯关之路无疑荆棘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