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 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三、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 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区级初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区经济运行局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四、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3年7月1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24时。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3.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开发区经济运行局负责解答,平台技术问题由省级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3.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 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附件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pdf
附件三: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docx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运行局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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