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
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通知
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5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开展备案工作,现将广东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所在地为广东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二、材料准备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三、备案方式
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个人信息处理者先将备案材料电子版(正式扫描件PDF版和WORD版,光盘)提交所在地级以上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经材料完整性检查后,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送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电子版材料预审通过后,个人信息处理者送达书面材料(胶装)并附带材料电子版(光盘)至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和WORD版,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材料查验后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咨询电话
020-87196446(来电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基本信息)。
附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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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莫琳
校对:张锦华、王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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