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8月10日,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以个人身份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自2023年8月起,我市按照上限21207元、下限4242元标准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下限的,按4242元核定;超过上限的,按21207元核定;介于4242元和21207元的,按实际工资执行。对于社平工资公告下发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为单位缴费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单位启用新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后,在下一年度社平工资公告前不再更改;2023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下限4242元和上限21207元执行;补缴2023年1月至7月期间断缴的医保费的,按新的封顶保底值执行。
(本报记者 万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