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重点围绕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