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介资类机构——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英文为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业内人士为了显得专业(zhuangbi),喜好称AMC。例如四大AMC,地方AMC等。前文已指出,“资产管理”一词,本应指通过对某种具体的资产项目实施一些管理性、经营性活动来产生回报,例如买卖股票、管理公司、回收欠债等等。国际上,资产管理业务有优良资产管理与不良资产管理之分。而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被挂羊头式用于称呼基金业务,即汇集货币资金投资生利的业务。
做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公司则被冠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至于优良资产管理,我国似乎并无这类业务。本文所讨论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说AMC,即专指我国现行法规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请读者朋友们注意,不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词望文生义,以为是对金融资产实施主动管理的公司,或者只是做不良的金融资产。其实,我国的这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做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法规中直接将这个业务简称为“非金业务”。
说起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起源,很多人应该都有所耳闻。1990年代末期,受当时亚洲金融危机及多重体制性因素影响,中国国有企业大面积、整体性亏损,以服务国有企业为主的国有四大银行坏账巨大,不良率高达45%,已处于“技术性破产的边缘”。
为此,特别成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其中,信达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当时,四大行不良资产整体规模约1.4万亿元。为此,对这四家AMC,财政部拨付400亿做注册资本,央行提供5700亿元的再贷款,每家AMC再向各自对应的银行发行共计8200亿元的金融债。这样,四大AMC手中就有了差不多1.4万亿元的“现钱”,于是按面值1:1的对价收购各自对应的银行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按面值收购,显然是一种纯政策性安排,也必然少不了政策性支持。为此,国务院于2000年11月发布行政法规层级的监管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为四大AMC的经营活动提供法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对诉讼管辖、债权转让通知方式、诉讼时效中断等司法技术问题予以特殊支持政策,之后还出台诉讼费、执行费减半交纳等扶持政策。另外,财政部在财税方面也有一些帮扶政策。
四大AMC原定的存续期限是10年,在开展经营的过程中,国家提出了2006年前必须处置完毕债权资产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于四大AMC,国家原本的期待确实不高,能把坏账及时处理掉,多少收回几个子儿就行。另外,为了配合四大行上市,四大AMC在2004年又受领国家任务,按0.5:1的对价第二次收购四大行共计7791亿元的坏账。
四大AMC承担了如此大的“历史责任”,自然也有权不断要求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第一项政策是商业化转型。2004年4月,财政部出台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投资业务等政策。2004年9月,华融公司率先获准开办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对部分不良资产追加投资等三项业务,随后四大AMC商业化业务全面铺开。2008年8月,财政部牵头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推动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而这段期间,又来了一些“意外之财”。2001、2002年后中国新一轮经济周期启动,以国有企业为主的那些半死不活的债务人,有不少以债务重组、私有化等形式活过来了。四大AMC居然连本带利还收回了不少死账、坏账。
第二项政策是集团化、多元化发展。既然是管理“金融资产”的公司,那么就不能让我AMC只在不良处置领域发展,凡是金融类的权限、牌照、业务,我都要。这种多元化,尤其以华融为最。2006-2010年间,华融辖下陆续新设或并购成立华融金融租赁、华融证券、华融信托、华融湘江银行、华融渝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等,不一而足。监管部门一时也管不住这种局面,直到2014年8月,才由银监会牵头,联合财政部、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明文承认AMC集团化的合法性、合理性后才开始对整个AMC集团实施监管。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但在这种情况下,单靠监管法规显然已经无法阻挡AMC向着金控集团方向的一路狂飙。其结果必然是脱离不良资产处置主业,演变成借助特殊政策地位和各类牌照优势肆意谋利的局面。于是乎,到2018年4月,华融赖小民被查,2021年1月即被执行死刑,成为至今为止唯一一个被执行死刑的金融高管。
以上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历程的一条主线,与之相伴的还有一条副线。2010年前后,四大AMC商业化转型陆续完成,原有的10年存续期的限制自然也不复存在。以处置金融业不良资产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然有必要做为一种特定的金融牌照,长期存在并有所发展。而自2008年金融危机及“四万亿”之后,省级范围内各地方性银行的坏账不断积累。这些坏账如果都由作为央企的四大AMC以“市场化价格”来收购处置,各省显然也不太甘心。于是,2012年1月,财政部联合银监会出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既解决哪些金融机构的哪些坏账可以卖掉的问题,也解决哪些人可以来买的问题。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以上规定便是省级AMC公司的由来。2013年11月,银监会发出《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将省级AMC称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进一步明确了省级AMC的开设条件和业务方式(对购入的不良资产只能债务重组,不得对外转让)。
2016年10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开“二胎”,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市可以再设立一家地方AMC。该函还取消了地方AMC只能以债务重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允许以对外转让方式处置,且受让人不受地域限制。
45号文以来,地方AMC经历了2014-2018年高速扩容时期,至2019年,因银保监会收紧备案通道,地方AMC成立数量放缓。2022年3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显示共有地方AMC共59家。这其中,也有不少地方AMC是四大AMC参股甚至控股。
和四大AMC相比,地方AMC虽然需在银保监会备案,但并无金融许可证,不能开展发行金融债、同业拆借等业务,其主要融资渠道为银行贷款和股东借款。从企业性质来看,地方AMC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资本实力主要取决于所属地方政府的支持能力和意愿。当然,也有一些地方AMC有民营资本参股。从政策上讲,也并未禁止民营资本控股地方AMC。
整体来讲,AMC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秃鹫食腐业务”。在下行周期中,AMC买入银行坏账,帮助维持银行业信用。到经济上行时,AMC则分享经济收益,获取利润。如能坚守本业,AMC也能起到熨平经济周期之正面功能。当然,作为一种高风险、长周期的业务,AMC获得一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也有必要。但如果AMC自恃政策优惠,只想着开办正常金融业务以谋求套利,则必然既误国又误己。未来10年中,地方城投和房地产行业显然将会成坏账业务的主力,AMC的发展必不可少。只是不知有多少能守住初心与本业,而不是随着坏账行业的爆雷让自身也爆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