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1日消息(记者 曹倩)“近几年,一批有影响、判决金额巨大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这在客观上推动独立董事和公司管理层向上市公司提出投保需求。”达信(中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达信保险”)董事总经理黄翀近期做客《中上协会客厅》时,如此分析董责险由冷及热的原因。
“以前董监高比较少承担个人责任,但从近两年爆发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出,哪怕仅仅承担5%或10%的赔偿,对个人而言都是巨大的压力。”黄翀表示,因此更多上市公司高管认识到,董监高的风险是需要进行管理的,而保险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管理方式。
而在投保人群体当中,科创板公司数据引人关注。黄翀表示,过去两年,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对董责险的投保率达到60%以上。
黄翀认为,董责险提供了投资者损失补偿的“最后工具”。从利益大局去看,上市公司一旦遭受到巨额索赔,可能被ST甚至退市,这时董责险就成为投资人保护的一个最后屏障。
达信(中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翀
董责险由冷转热花了20余年
作为2004年第一批服务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核心服务供应商,黄翀从事董责险相关工作已接近20年,几乎见证了董责险在中国市场发展的全过程。
“彼时不少大型央企去美国、香港上市,很多公司领导甚至不知道何为董责险。后来因为这些央企走到境外去,独立董事需要聘请一些外籍人士,才因此了解到董责险这个险种。”
公开信息显示,自2002年1月中国平安和美国丘博公司联合发行中国首个董事责任保险产品至今,董责险在我国发展已有20余年。
“平安和丘博推出这样的保险,是因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出来两个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赋予了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的权利。”黄翀解释称,但随后数年,董责险仍不温不火,2020年新《证券法》的修订是一个分水岭,其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此前相比上市公司和董监高的风险呈几何级数的放大。”
近两年,一批有影响、判决金额巨大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这在客观上推动独立董事和公司管理层向上市公司提出投保需求。
“以前董监高比较少承担个人责任,但从近两年爆发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出,哪怕仅仅承担5%或10%的赔偿,对个人而言都是巨大的压力。”黄翀表示。
咨询转化率5:1 科创板投保超60%
董责险的“热”全行业有目共睹,作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达信保险所提供的关于咨询和购买比例的数据,进一步印证了国内上市公司对董责险关注度的转变。
黄翀提及,进行咨询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与最终完成购买的比例保守估计在5:1,这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漏斗”。
“但这种热度变化并非来自监管的强制要求。”黄翀表示,中国香港地区采取的是半强制的购买方式,与美国发展几十年的严苛法律相比仍算宽松,在美国如若不购买董责险则无人愿意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
“A股近年爆发的一些大案要案,让上市公司高管意识到,董监高的风险是需要进行管理的,保险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管理方式。”黄翀表示,与美国和中国香港的资本市场相比,A股独立董事的报酬与其面临的风险不匹配程度更加突出,很多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也是受到了来自独立董事、管理层尤其外部管理层的呼吁及推动。
此外,黄翀观察到,过去两年科创板上市公司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对董责险的投保率达到60%以上。
“原因可能是有的科创板企业没有实现盈利,从事的是一些非常新兴的领域,其财务表现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同时业务范围又遍布全球。”黄翀表示,从保险经纪公司的角度出发,更愿意从业务性质、经营特点等角度对董责险投保人进行画像。
投资者损失补偿的“最后工具”
董责险由冷转热,除了外部环境发生改变外,董责险自身对于董监高、投资人、中介机构等各种角色的正向功能也是重要因素。
立足投资人角度,黄翀认为,董责险提供了投资者损失补偿的“最后工具”。从利益大局去看,上市公司一旦遭受到巨额索赔,可能被ST甚至退市、最终破产,这时董责险就成为投资人保护的一个最后屏障。否则公司破产清算后,投资人可能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从中介机构角度出发,通常来说董责险不会直接对其进行保障,除非是承销商与上市企业有特殊约定。”黄翀介绍,比如承销商可以通过承销协议,把上市的风险分散转移给上市公司,此时上市公司的保险才可能把投行分销商纳入保障。
“但是如果有一天,会计师可以把律师事务所这些都放进保障,对中介机构而言会是一个更大的帮助。”黄翀表示。
那么,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对于存在这种赔偿诉讼的投资人而言是否是一种鼓励或刺激?
黄翀表示,如今A股投资者诉讼的行为模式呈现出与美股逐渐接近的趋势,很多诉讼实际上并非由投资者发起,而是由原告律师召集投资者发起。“曾经就有原告律师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够提供董责险的一些购买信息,但这是一种敏感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原告律师而言或许是一种情报或者刺激。”黄翀解释。
为海外上市公司赔偿逾3亿美金
董责险热度飙升的同时,仍有大量公司对董责险持观望态度,对于“能否真正落实赔付”心存疑虑是原因之一。
黄翀表示,无论是中国公司赴海外上市抑或在A股市场,董责险均有落实赔付的实际案例。在过去20年当中,董责险承保公司为中国赴海外上市,尤其是美国上市公司提供了超过3亿美金的赔偿,有力地支持了中国上市公司的抗辩和和解。
而董责险在A股市场自2020年大力发展至今,所产生的实际赔付虽不像美股公司的赔付数量及金额大,但也有实际案例。
对于赔偿责任的认定,黄翀指出,传统上有两种判断方式,一种是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为准。保险公司会等待法院最终判决,依据判决结果来进行赔偿。
而在有些保险公司的条款设计中,会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描述来替代法院的最终裁决。当投保人面临证监会行政调查的时候,会先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而非一直等待法院判决再去报案。
“依照美国的经验,法院判决会更多考虑保险购买金额。”黄翀认为,如果中国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保险情况达成的合议,那么董责险发挥的作用就能够更大。
不会助长道德风险而本土化仍需发力
关于董责险的争议,除了理赔难之外,还有助长道德风险的质疑。
有观点认为,董责险将董监高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机构,会大大弱化法律对董监高的约束机制和威慑效果,进而降低董监高的职业责任并诱发其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
针对这一质疑,黄翀强调,董责险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董监高基于商业判断,为了公司的利益做出在他的知识结构范围内最科学的一个判断,不会助长道德风险。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过程,其实也是上市公司审视和改进公司内控及内部风险管理的过程。
展望未来,董责险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董责险作为一个舶来品在中国得到快速发展、现在又在快速整体化的一个产品,我对这个险种的期待是保留国际上混合型承保的优秀经验,比如预付抗辩费用制度、提供理赔资料合理性等。”黄翀表示。
其次,黄翀希望董责险能越来越本土化,让投保人看得懂,再做更多符合中国法律体系的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比如可以设计中国特色的A股的模型,甚至是独立的融资保险。(央广资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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