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对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开关箱一闸多用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你(单位):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1763990275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裕华道南侧、友谊路西侧A-02地块学校项目,存在施工现场大门入口东侧临时用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一闸多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以南、友谊西辅路以西。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3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月20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与事实不符,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七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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