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泰禾、蓝光、福晟、新城、阳光城、华厦幸福等一系列知名房地产公司的背后都有众多的买房人正在等待交楼。在这些买房之中,哪怕房子一再延期交付,哪怕现在还处于烂尾状态,但是,欠银行的房贷每月必须近时偿还,一分钱也不能少,一刻也不能耽误。
很多这样的买房人都在想,要是不交房就不用还房贷多好,要是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期望接轨,只预付部分定金,房子在完工之后交付。即便是交了房款,开发商也不能一次就把房款转走,必须按建设进度在银行的监督之时结算进度款多好。
想是这样想,但很少会有人这么做。因为,大家都知道,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情况。
不过,也有极少数的一部分买房人在接房无望的情况下会选择停止还贷。比如,这几天就被农业银行南宁分行告上法庭的王琦一家人。她们的观点是:
强制停贷三个月后,王琦的妈妈发现自己上了征信黑名单,但比起“每个月花几千元买一个征信”,王琦和妈妈都觉得“停贷”值得,“老百姓是为一口饭而活,不是为征信”。
是的,与“为一口饭而活”相比,征信又算什么。
这事的出现,其实就有两种观点一直处于交锋状态。
一种观点认为,买了房,签了房贷合同,银行履行了合同约定,把贷款打给了房地产公司。买 房人就应该遵守契约精神,按时还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一派的观点以胡锡进为代表。他说:
“买房的钱进入非监管账户,并被开发商挪用,致使房子烂尾,银行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能让买房者承担全部痛苦,银行照收月供还贷。这有悖合同本意,更有悖道义,法律维护契约就是维护市场信心”。
这其实就给了买房人一个而对烂尾楼暂停房贷的合法理由。
只要银行对房地产公司的资金监管未尽到相关责任,就应该承担一些责任。这事,尽管广西南宁没有当庭宣判,但是,买房人的胜算较大。因为,有案例在先:
广东省高院在2018年做出裁定,银行未将业主的借款支付至预售款专用账户,致业主的利益受损,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大家细心一点就会发现,房地产公司抽调资金是一个普遍情况。基上烂尾的楼盘,都存在银行对购房资金监管不力的情况。因此,这对买房人来说,也算是一个好办法。一个合法暂停房贷的好办法。
其实,除了找到这一办法之外,还有一个办法同样合理合法。那就是以银行所拟定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中有霸王条款为由暂停止偿还房贷。例如,上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就明确指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显著不公,从而支持买房人停止还贷。
银行所拟定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第38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许先生)或抵押人与售房人(开发商)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银行)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显然是一条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所以,不管银行和房企的律师团队如何强大,相关合同如何保护它们自己,只要是违背了道义,违背大家心中的公平,还是有机会在法院的主持下得到纠正。
以上两个办法,仅供买房人思考,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