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铜梁区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尖尖笋(泡椒味)不合格,商家被罚款5000元。
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生产的尖尖笋(泡椒味),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规格为散装称重。抽样单编号:GZJ2**************08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6月6日,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实施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A23SZ02334的《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给当事人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现场检查发现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有与检测同批次不合格的尖尖笋(泡椒味)38.2kg,经局领导批准,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8.2kg尖尖笋(泡椒味)进行了扣押。在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测同批次不合格的尖尖笋(泡椒味)库存。
2023年6月6日,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尖尖笋(泡椒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批次尖尖笋(泡椒味)共计生产8 件(40kg),规格为散装称重,售价为24元/kg,货值金额为960元。除抽样用的1.8kg,剩下38.2kg尖尖笋(泡椒味)被我局依法没收。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8月17日,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尖尖笋(泡椒味)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2、没收上述38.2kg尖尖笋(泡椒味);
3、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自查,导致产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
1、人为原因:经排查造成此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原材料中的二氧化硫超标带入,另外员工在退硫环节中对退硫的时间把控不严造成超标。
2、设备原因:没有使用冲泡机。
3、制度因素:食品安全员关键节点没有把控好。
查明原因后,重庆辉良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1、技术措施:督促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改进工艺节点;①严格把控进货原料环节,防止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原材料验收合格才能入库。②严格把控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点,防止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已购买了无锡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硫快速检测试纸,进行快检。③严格把控出厂检验环节,严防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生产完成后批批检测,合格后方可发货对外销售经营。
2、管理措施:督促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对工艺关键节点的食品安全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改进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分别设置了三位食品安全员,第一位食品安全员负责进货及进货原料、退硫快检查验;第二位食品安全员负责添加剂的使用、质量管理;第三位食品安全员负责出货化验及送检。
针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重新试做尖尖笋(泡椒味)产品并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送检,经检验产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二氧化硫g/kg ≤0.1),同时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员工日常考核、原材料采购验证和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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