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通过网络平台在韦某处购买“路易威登”鞋子一双,支付货款1.17万元。双方交易过程中,韦某称“全新正品放心”“支持所有平台鉴定”……甄某收到涉案货物后,对鞋子的真伪产生怀疑,遂在相关平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所购涉案鞋子为假。
济南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通过网络平台在韦某处购买鞋子,双方之间形成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涉案货物为“高端品牌”鞋子,除鞋子本身的使用价值外,亦具有品牌附加值属性,韦某交付的商品为假,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甄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法院据此判决解除甄某与韦某之间的买卖合同,韦某应在甄某向其退还涉案货物后退还购物款。
同时,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韦某向甄某出售的高端品牌鞋子经鉴定为假,应认定韦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据此支持甄某要求韦某赔偿其3倍价款损失的诉求。
本案一审宣判后,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历下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三级法官刘春晖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法官提醒网购消费者一定注意防范风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陈彤彤 校对:王菲 编辑:刘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