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张老先生投保“癌症医疗险”之前,单位体检的结论中有一项是“肺部结节,请随诊”。投保后,张老先生不幸确诊肝癌,结果保险公司拒赔。密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保险公司需全赔!
张老先生在职时就每年参加体检,对自己的身体非常在意。退休之后,和大多数老人一样,更加重视自己的身体情况。2021年底,他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癌症医疗险,想着万一出现重病意外,尽量不要给子女增加负担,此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0万元。
2022年8月,张老先生被确诊了肝癌,两个月内的治疗费用累计达60多万元。病情基本稳定后,他整理了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一周后,收到保险公司的《决定书》,称他在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显示,肺部有不明性质结节,而他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张老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理赔款60万余元。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购买保险的页面我们也做了提示,选择符合投保条件才能进入下一步,完成付款,反之则不能购买。”保险公司代理人说。
庭审中,老张提供了自己购买保险前的体检报告,体检单中诊出肺部结节部分的建议为“请随诊”。他表示,在拿到报告后,医生没有提醒自己需要再做检查,他也只是看下结果,不知道自己这是不是意味着要发生癌症。
肺部结节和肝癌有什么关系?这已经超出了法官的知识领域,于是主审法官特别咨询了医学人士。法官被告知,近几年因为设备的更新,肺部结节的检出率上升,但一定尺寸内的结节不足以引起健康问题,所以医生未要求原告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没有查到张老先生针对肺部结节问题的就医记录。法官因此认定,老张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未告知。“从医学角度上讲,肺部结节并非肝癌的直接诱因,没有证据表明这个发生在肺部的结节会引发肝癌,并且产生了此次保险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援引此规定而拒绝理赔。”因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需给付原告保险金60万余元。
主审法官说,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平和诚信。由于投保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故对投保人注意程度不能要求过高,在保险人依据该条款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时,应当举证证明投保人确属故意,或者在投保人有重大过失的基础上,由于投保人未告知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该重大过失具有关联或因果关系。
法官同时提示,不论是线下还是线上,在购买保险时,公民一定要重点关注“免责条款”的部分,如有不懂,可以咨询保险人予以解答。若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选择拍照上传自己的病历、检查单等材料,由保险人来做出判断是否签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