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网讯 9月4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拉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
图为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赵振宇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20年1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原农牧区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整合,实行地(市)级统筹。2023年4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区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解决过去市(地)统筹存在的基金规模总量不足、保障水平不均衡等问题,切实增强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全民医疗保障持续稳健发展,助推健康西藏建设。
据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言人介绍,《实施意见》与之前的地(市)级统筹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完善。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参保人员的覆盖范围。明确具有西藏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地参保,西藏行政区域内就学的区外户籍各类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取得西藏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外户籍人员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西藏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编宗教教职人员在寺庙所在地参保。参保人员不得跨制度、跨省(市)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是提出了长缴多报机制。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后起,对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报销比例。
三是统一了全区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如同样在350元缴费标准下,有的地(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0%,有的地(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自治区级统筹后,全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全部统一为85%。
四是合并保留了原7地(市)门诊特殊病种数量。把原7地(市)各自不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数量全部合并保留共计31种,并将其中的27个门诊特殊病种一经认定长期有效。
五是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负担。把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100元的起付标准下降至50元。
六是取消跨统筹区域异地就医报销比例降低10%的政策,进一步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分别按照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70%、50%执行。对于同一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15天内双向转诊再次住院的,不再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5%比例支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85%、60%比例支付。
七是提出建立自治区级统筹调剂金制度,进一步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从目前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的统计数据情况来看,实施自治区级统筹后的2023年5月至7月,全区医保统筹基金普通门诊支出共计0.29亿元,较去年同期医保统筹基金门诊多支出958.2万元;2023年5月至7月全区医保统筹基金住院支出共计5.17亿元,剔除就诊人次增长因素,较去年同期医保统筹基金住院支出略有增长;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后2023年5月至7月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较去年同期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以上数据表明,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后,目前制度执行运行情况总体平稳,在进一步提高全区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和统一全区7地(市)待遇保障公平,消弭地区间差距,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悉,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后于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西藏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步提高西藏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中国西藏网 记者/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