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湘金监发〔2023〕40号
HNPR—2023—31003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典当行、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动态监管,促进典当行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引导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行为,压实监管责任,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省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是指根据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接受监管等方面情况,开展综合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典当行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切实规范工作行为,推进相关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真实全面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全面收集典当行有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综合分析典当行的合规情况、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
(三)公开公正原则。全面推进典当行年审评级规则、标准、结果等依法公开,让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依法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
(四)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典当行做强做优,实现典当行业的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五)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中央政策导向,结合本省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在日常监管中,当典当行证照资质、经营状况、合规状况、治理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典当行的分类等级。
第五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典当行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典当行的分类监管评级初评、复评工作。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积极配合分类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 监管评级指标和评级标准
第六条 典当行监管评级指标共分五个方面,总分100分,内容包括:公司治理(10分)、业务发展(25分)、合规经营(30分)、风险防控(20分)、监管评价(15分)。
第七条 典当行监管评级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价指标组成,并通过正面评价计分、负面事项扣分、奖励事项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公司治理。主要包括法人治理、决策事项、制度建设、从业人员素质等。
(二)业务发展。主要包括新增典当业务、贷款发放率、贷款投向、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合规经营。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资产比例、综合息费率、资金管理、当票管理、财务管理等。
(四)风险防控。主要包括当金风险分类、资产质量、信贷管理、诚信记录、投诉举报等。
(五)监管评价。主要包括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服从监管、行业自律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加分,同一事项只加一次分,以最高分为准:
(一)表彰情况。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省典当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公司,每项加2分,最高加4分。
(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评级年度参与救灾、乡村振兴、扶贫助学等公益事业,经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省典当行业协会认定的,每参与一项加2分,最高加4分。
(三)纳税情况。当年上缴税金20万—50万(不含),加1分;50万—100万(不含),加3分;100万—200万(不含),加5分;200万以上的加6分。
(四)注册资本金情况。注册资本金达到《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要求的典当行,加6分。
第九条 分类评级标准。按照《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考核评分表》(附件3),综合评级指标得分及加分、一票否决事项,确定典当行的最终得分,共分A、B、C、D、E五级。其中:评级得分在90分以上为A级;得分在80分—90分(不含)为B级;得分在60分—80分(不含)为C级;得分在45分—60分(不含)为D级;45分(不含)以下为E级。
第十条 典当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级结果不得为A类:
(一)上一年度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三)上一年度监管部门收到涉及公司的投诉、举报2次以上,经调查属实的。
(四)截至上年度末,典当行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经营行为或者风险事项的。
第十一条 典当行存在《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除外]、第二十七条列明的行为之一的,评级结果不得为B级以上等级。
第十二条 典当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得分为0分,评级结果应当为E级:
(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集资诈骗;(3)非法催收、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存在《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列明的行为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或者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报告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四)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五)恶意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六)“失联”或者“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的。
(七)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者风险事项。
(八)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级流程
第十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全省典当行进行分类监管评级,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可结合每年的年审和常规性现场检查同时开展。
第十四条 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公司自评。典当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真实地开展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县级初评。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申报材料,结合典当行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及外部舆情、公司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相关经营信息等,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各评价指标得分、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结果,并在考核评分表上签字盖章,撰写本辖区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填写《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考核评分表》(附件3)、《县(市、区)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级监管部门。
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辖区内典当行综合初评得分、初评结果,相关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后续分类监管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市级复评。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的典当行综合初评得分及初评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各评价指标得分、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结果,并在考核情况表上签字盖章,撰写本辖区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填报《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考核评分表》(附件3)、《市(州)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汇总表》(附件5),上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辖区内典当行综合复评得分、复评结果,相关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后续分类监管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四)省级审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的符合要求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负责审定最终评级结果,并确定分类监管评级等次。
(五)反馈。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通报、对外公告等文件形式,将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及时反馈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典当行。
第十五条 典当行监管评级申报材料应当提交纸质档和电子档,主要包括:
(一)典当行年度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概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经营场所、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高管人员情况、从业人员资格、档案管理等。
2.年度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业务结构、贷款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当票及续当凭证使用和管理、息费收取、典当期限、现金管理、外部融资、抵押登记、资产比例、绝当物处置等。
3.财务情况。主要包括全国典当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业务经营情况表、上年度上缴税金凭证(复印件)等。
4.支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信息报送、投诉处理以及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情况。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五)上年度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湖南省典当行监管评级信息表》(附件1)、《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自评表》(附件2)、《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考核评分表》(附件3)。
(七)加分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八)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典当行收到监管评级结果后,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级结果后5日内向所在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信息资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监管评级结果。
第十七条 典当行对监管评级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复评。如异议成立需调整评级结果的,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确定,复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审定分类监管评级结果时,发现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定的评级结果存在重大错误的,将对相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为金融工作真抓实干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做好评级信息、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等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典当行风险程度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以原则性、常规性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支持其在坚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创新,原则上当年度不安排现场检查(有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情形除外)和典当行年审工作。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的,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定期开展约谈,关注存在的风险点,明确提出存在问题并督促限期改正,加强对创新业务的指导,原则上当年度不安排现场检查(有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情形除外)。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加强监管力度,增加检查次数,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巡查、约谈、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督促限期整改,规范经营。
(四)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的,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加强监管力度,除可以采取C级以上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出具警示函、持续关注典当行及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督促限期整改,规范经营。
(五)监管评级结果为E级的,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重点监管,除可以采取D级以上公司的监管措施外,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稳妥处置风险。对确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注销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做好清理退出工作。在必要时可以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典当行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动态调整监管评级结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的分类监管和服务支持的依据,不代表对典当行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的评价或者保证,严禁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发现监管工作人员在评级与实施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监管工作人员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