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购房首付款,并可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以合同形式约定首付款的付款资金来源
《通知》的适用对象为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南宁高新区和南宁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包括购房人及购房人配偶)。
《通知》对合同签订及网签备案作了规定。购房人与售房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按贷款方式付款的,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售房企业应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南宁市住建局予以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据介绍,以合同条款形式将首付款的付款资金来源约定下来,保障了购房人及售房企业的权利。
套取公积金上报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征信
《通知》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对可能出现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情形,要求售房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退回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不按规定退回的,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对可能出现的利用虚假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通知》规定,一经查实,将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2月31日前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
根据《通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为《通知》的附件,对办理流程及材料、提取额度、办理要求、办理时限、解除锁定条件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为保证购房人及配偶能够足额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防止出现因购房人或配偶办理了其他提取业务影响按提取付首付方式办理购房提取,规定了办理预审锁定及提取额度的相关要求。
考虑到实际购房时,从合同签订到完成网签、取得合同备案证明仍需要一段时间,因此《规程》明确办理时限,缴存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4年3月30日(不含)前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
办理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未办理“约定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业务。“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办理提取付首付的缴存人不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规程》对提取的额度也进行了明确,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共同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办理预审锁定及提取转账。
来源:南宁日报 记者 尹海明 通讯员 李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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