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本次调整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标准,具体如下。
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
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原标题:吉林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转自: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来源: 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