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石河子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金监罚决字〔2023〕29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存在妨碍现场检查组依法监督检查;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劳务派遣工资名义发放正式员工工资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规承保异地车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对其罚款人民币85.3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21号显示,康洪源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22号显示,蔡金燕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以劳务派遣工资名义发放正式员工工资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23号显示,赵睿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车商部员工,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妨碍现场检查组依法监督检查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24号显示,冼坤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车商部经理助理,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妨碍现场检查组依法监督检查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25号显示,陈刚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车商部经理,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26号显示,孙彩娟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车险部经理,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违规承保异地车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27号显示,李晓龙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以劳务派遣工资名义发放正式员工工资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28号显示,张妮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总经理,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劳务派遣工资名义发放正式员工工资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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