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中国证券报》29日刊发文章《证监会: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文章称,证监会9月28日消息,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1号解释性公告》)进行修订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此举旨在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料图,新华社发)
(小标题)减少冗余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投资者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但部分规定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规定执行中判断空间较大、披露模板化问题较为突出、与其他监管规则的协调衔接有待加强等,为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有必要对《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进行修订。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包括在总则中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减少冗余信息披露,简化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要求,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此外,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完善政府补助、套期、股份支付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还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此外,为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此次修订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对企业合并、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政府补助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
(小标题)新增3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
据悉,《1号解释性公告》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规定与当前市场实际情况不适应,部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有必要适时予以调整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包括监管实践中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如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缺少原则性指引,市场判断标准不统一;部分规定与当前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不适配,如金融资产相关列举项目未能恰当考虑公司开展的所有金融活动;随着监管规则的调整,应相应调整《1号解释性公告》相关内容,与其他监管规则保持协调一致。
主要修订内容方面,包括新增3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规定公司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或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实务执行争议;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之间的契合性;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1号解释性公告》相关表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损益等列举项目上,与上市发行、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