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之前的工龄,参保人员应该如何成功认定呢?哪些工作工龄不能参与计算养老金呢?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有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工龄,则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成功之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基本上都是会提高一些的,那在1992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参保人员该如何成功认定呢?哪些工龄不能参与计算养老金呢?
根据规定来说,凡是在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且工作工龄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则这些工龄就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这个规定上来看,符合条件的人员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却是有很多的限制的,只要是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工作工龄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了,而这些工作工龄也不可以参与养老金的计算的。
简单来说,符合所有认定条件的工作工龄,才可以成功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也能够参与养老金的计算,反之,则无法成功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就无法参与养老金的计算。
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确定标准也是不同的,比如在1992年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就是不同的,咱们先来说一下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标准:
对于企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来说,因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的时间已经非常长了,大部分地区的实施时间都是在1992年到1996年之间,所以很多退休人员在1992年之前的工作工龄都是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出现以下情况的则是无法成功认定的。
首先是当时不属于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工,则参保人员的工作工龄是无法认定的,其次是不属于最后一次的临时工工作工龄,在各地也是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就只有最后一次的临时工工作工龄才有可能完成认定,但是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
最后就是个人的档案材料需要齐全,这一点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样适用,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个人的档案材料缺失,哪怕是只缺少一个材料,在各个地区都是无法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比如档案材料缺失招工表、转正表、工资单,特殊工种的认定缺少特殊岗位津贴等等,都是无法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
不过个人档案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如果参保人员能够在档案管理部门找回相应的材料,或者是其它的证明材料等等,只要是能够补全个人的档案材料,那么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还是能够成功认定的,反之,则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就无法认定了。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来说,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是2014年10月份,所以在之前的工作工龄都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想要成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也是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才行的。
比如上面所说的个人档案材料齐全、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服刑或者休假的,则服刑期间及以前的工作工龄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休假超过半年并按月领取救济费的时间,也是不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除此之外,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被除名和开除的,以及旷离的人员,之前的工作工龄都是不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属于这种情况下,那么视同缴费年限也是无法成功认定的。
除了以上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只要是符合国家的规定,就可以成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而能够成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就可以参与养老金的计算的,反之,则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就无法参与养老金的计算的。
总结来说,1992年之前的工龄想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则需要满足的条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只要不属于以上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参保人员是视同缴费年限都是能够成功认定的,而对于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自然也就无法参与养老金的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