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平市碧桂园学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市监处字〔2023〕0473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开平市碧桂园学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40783MJL7886838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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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谭家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处字〔2023〕047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2019-2020学年和2020-2021学年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学期12500元,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每学年1150元/生。期间,当事人未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退还相应费用给部分学生,其中,2019-2020学年应退回公用经费补助662400元,已退回公用经费补助634800元,未退回24名学生公用经费补助27600元,2020-2021学年应退回公用经费补助836050元,已退回公用经费补助802700元,未退回29名学生公用经费补助3335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退还费用金额共计60950元,违法所得共计60950元。 本局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开市监执责退字〔2023〕060701号),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价款60950元予以退还,截至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已退还19550元,余41400元未退还。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00元; 2、罚款609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6095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4.14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8 | ||||
处罚机关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