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住建动态】
本期知识点
《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六条 下列房屋的业主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售后公有住房
第四十一条 本市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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