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因药品保存未达温度要求,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被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经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3年9月1日,执法二大队到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阴凉柜门敞开,柜内温湿度计显示27.4℃(该温湿度计于2023年8月29日校验),柜内发现2种外包装盒标示保存温度不超过20℃的药品,分别是浙江国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鱼腥草合剂、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该药店未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审批于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没有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种药品外包装盒标示保存温度为20℃,阴凉柜内温度为27.4℃,没有达到药品外包装盒所标示的保存温度要求。经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店负责人当场改正,9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该店阴凉柜内温度15.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管理不符合药品管理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3.照片2张,证明药品外包装保存条件的书证;
4.照片3张,证明阴凉柜温度超过保存条件的书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阴凉药品管理不规范的书证;
6.照片2张,证明温湿度计显示及检验合格的书证;
7.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示的储存温度的说明进行保管,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规定予以处罚。
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进行整改,复查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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