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模仿抄袭他人包装装潢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政务服务网站显示,杭州娃茅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茅酒业”)因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近日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1万余元。随后,娃茅酒业在其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称该批次酒未进行实质销售,目前已下架争议产品的宣传,新品将于近期上市,同时启动向政府部门发起行政复议。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浓郁的历史感和厚重感,市场上酒类品牌的塑造更加注重与文化的紧密联系,突出历史文化气韵,以知识产权来为品牌溢价。酒类产品属于大众消费品,本身差异化程度较小,同质化竞争较严重,审美又高度一致。因此,企业为了迎合市场,往往会有意无意向主流审美靠拢,作为营销的一种方式,往往导致侵权行为管理困难重重。
酒类产品属于典型的品牌型消费产品,品牌对产品购买的影响大,这也致使一些企业试图通过模仿名酒包装装潢或者商标,搭便车获益。酒类知识产权侵权不限于假冒侵权,也包括外包装、商标图样、文案等内容,小到一个瓶盖,都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这也使得这一领域变得更加复杂。
酒企包装装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金字招牌,是消费者辨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直接标志。近年来,模仿知名白酒企业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不断涌现,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类型越来越新颖,司法认定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坑害了消费者,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包装装潢背后也是企业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代表了酒企的文化和商业品质。包装装潢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包装装潢首先要满足物理或者功能意义上的条件,同时还必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参照商标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如何认定酒企“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就是说酒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包装装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一方面,酒企包装装潢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要综合考虑酒品的销售时间、区域、销售对象、宣传范围等因素;另一方面,酒企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无论是从酒品外包装颜色组合及文字排版,还是从酒瓶的特有造型,很容易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有自己鲜明的特征,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都有明晰的辨识度。
包装装潢指的是商品外包装上排除注册商标、商品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以外的色彩、图案、文字、线条及其搭配和组合。作为酒企的无形资产,只有良好的保护与运用才能将知识产权变为财富。酒企要提升包装装潢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需要在商标、专利、版权等方面进行系统布局。同时,为保护权利人的包装装潢智力成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需要完善法律对该类智力成果进一步认可和明确,确定统一判断标准和赔偿标准。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进一步打击酒类包装装潢假冒仿冒行为。(□吴学安)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