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
享受条件 |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 号)确定的计提比例。 |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 2010 年第 3 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