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授权,我省日前印发通知,明确按最高扣减幅度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凡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
与此前政策相比,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从14400元提高至24000元,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扣减定额标准未变。政策实施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来源丨省财政厅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