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张雪薇法官在会上通报了大兴法院审理的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案件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业主收到新房后发现房屋存在渗漏等问题,开发商进行了维修但没能彻底修复,法院判决开发商修复房屋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通报会现场。 图源:大兴法院
2020年3月,丁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丁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242万元。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实际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丁某交纳购房款后,2021年6月,开发商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丁某发现,厨房墙面、天花板出现潮湿、开裂情况。丁某要求开发商维修,维修后一个月,墙面再次渗漏,丁某认为开发商未能尽到维修义务,起诉要求开发商予以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现场勘察,涉案房屋的确存在潮湿、开裂情况,同时天花板有修补和明显渗水情况,且尚处于质保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维修和赔偿责任。双方均认可开发商对此进行过维修,但未能彻底修复。鉴于双方均同意继续维修,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房屋的渗漏问题予以修复,并酌定开发商赔偿丁某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提醒,房屋交付不同于普通动产交付,具有显著的合同程序性,一般包括开发商通知收房、房屋交付、消费者验收、书面确认四个基本环节。消费者验房时可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质量是否过关,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主要表现为房屋的布局、结构等方面。
二是对于精装修房屋,除房屋主体结构外,还应对装修部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包括建材、空气环境、电路安全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固定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三是实践中,部分开发商要求消费者先签署书面交付手续,再实地验房,导致消费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难以维权。对此,消费者可拒绝签订书面手续,并要求先验收,确实属于质量问题的,可在验房单中予以注明并要求开发商确认,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对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承担。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