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完全不知道住宅紧挨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收房后才发现上述两设施离自家房子不到1米。看到自家别墅的情况,李女士(化名)认为有安全隐患,要求置业公司挪走未果,遂诉至青浦法院。可是,法院却将李女士的诉请驳回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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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房后发现紧挨配电分支箱
李女士买了一栋联排别墅,交房时才发现,住宅西侧紧挨着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两设施距离李女士家不到1米的距离。
而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该别墅的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未提前告知,也未在合同中列明。李女士认为,住宅旁的配电箱和消防栓属于重大不利因素且存在漏电、漏水的安全隐患,在要求置业公司将配电箱和消防栓挪走未果的情况下,将A置业公司起诉至青浦法院。
李女士诉称,第一,置业公司提供的宣传册未显示存在配电分支箱及消防栓,销售人员也未告知,李女士所购房屋价格与其他边套房屋一样,其他边套房屋并不存在配电分支箱及消防栓,置业公司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第二,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安置在李女士车位附近,给李女士使用车位造成不便。
第三,消防栓与配电分支箱安置在一起,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建筑室外消火栓距离建筑外缘不宜小于5米。
法院:必备设施未标注也必然建造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不属于应着重提示买受人的重大不利因素,置业公司并未侵犯李女士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分属不同的部门负责,实施流程是置业公司先绘制设计图,而后通过电力部门和消防部门审图,而后施工,并进行验收。系争房屋已经验收并交付,说明置业公司设备安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宣传页中备注具体以政府最终审定图纸和销售合同为准,双方合同附件中也有约定,该商品房相关基础设施设备,以最终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且涉及小区平面布局有关基础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之情况下,甲方有权变更,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或者征得乙方同意。
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属于必备设施,即使未标注也必然建造,故不应视为置业公司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
此外,本案系争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实际上设置在李女士建筑主体之外的绿化带内,该绿化带并非李女士专有部分,公共部位是否存在配电分支箱及消防栓,不影响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即使将该设备挪移,也不会赋予李女士对共有部位享有专属的利益。
公共设施依规划设置,李女士以其房屋比其他同等价格购买的业主屋外多设置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认为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李女士认为配电箱和消防栓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室外消火栓距离建筑外缘不宜小于5米,应将二者尤其是配电分支箱挪移。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所在小区配电分支箱及消防栓等安装工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住宅交付许可,系争房屋也已交付李女士,现无证据表明交付时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且配电分支箱与消火栓之间距离多少及消火栓距离建筑主体距离多少并无强制性规定,故法院对李女士认为配电分支箱和消防栓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挪移的诉求,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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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据介绍,开发商在售楼处应放置和公示以下相关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在开发商资质方面,应放置和公示“营业执照、销售人员从业信息、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及《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物业合同范本等。若存在代理商,还应公示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开发商委托销售的委托书、资质备案文件等。
因为商品房预售等合同范本通常是格式范本,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行使并非无边界,也有必要的限度。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提供的一方,往往被赋予更多义务。本案中,配电分支箱及消防栓均属小区公共设施,对于公共设施如何设置,系小区建设中必要一环,开发商在设计、建造及施工完成均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许可,设计变更、位置变动等有些情况是开发商无法事先预知的。
若开发商已在宣传手册、合同文本等就此公共设施情况作出说明,并未隐瞒公共设施布局等相关情况,且现有公共设施建造完成已通过验收许可,并未占用购房者的私人领域,未影响到购房者对房屋功能的正常使用,不能轻易认定为侵犯到购房者相关权益。
若给开发商分配更多且不合理义务,则容易造成双方权利义务过于失衡。每位购房者也应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支点,对满足规划许可和安全情况下的建造在自家附近的公共设施应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