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凌润 见习记者 徐晓磊
10月18日,记者在济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施行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城市轨道建设施工时发现泉水出露点,不得擅自填埋损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保泉、人民防空、抗震、防火、防汛防洪、绿色节能等要求。”该条例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求,项目建设中应当采取降噪、减振、防尘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消防、警务等公共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建设作出规定。
同时,该条例明确项目建设中的保泉护泉措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名泉保护相关规定,在建设施工时发现泉水出露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填埋损毁。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效措施,保护径流通道,避免破坏泉脉和造成泉水水质污染。对需要大量疏干排水的,采取回灌等减少疏干排水的措施,对需要硬化的地面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洪渗入地下的措施”。
为了让群众出行更加便捷,回应群众无障碍出行需求,该条例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该条例明确对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设施的保护。明晰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周边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同时对需要融合建设、连通或者迁移管线设施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该条例对建设项目完工后各项工作作出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单位及时拆除和清理临时设施、做好道路、管线、交通设施、绿化等恢复工作等责任予以明确,对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以及运营前安全评估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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