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山东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发现:
1.二采运煤上山-550岩巷移动变电站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1矿井8月11日早班发放的224号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在-450m水平大巷无瓦斯环境中显示读数为0.40%,基本误差偏大,应为±0.10%,不符合《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AQ6207-2007)4.8条规定;
2.221105运输巷皮带机头一台灭火器失效(指示针指向红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2.321105运输巷早班班长(张某)携带便携仪欠压关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2.4-450m人行井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无声光报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2.521105联络巷Z-103#开关整定保护过大,起不到过负荷保护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111105运输巷应安装4组隔爆设施,实际仅安装3组,缺少1组,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4条d)项规定;
3.2矿井二段皮带井供水管路27#、36#、198#等多个阀门缺少手柄,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合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成立于1998年05月15日,注册地位于泰安市华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为苏晓军。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年产9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