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自带螃蟹去餐厅吃饭,20只螃蟹收加工费400元,老板:20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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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言引律
编辑 | 法言引律
“你们这是欺诈消费者,我要告你们,你明明说的是20元加工费,现在却收我们400元,真是黑心饭店,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老板这时候从柜台里站了出来说道:“我跟你们说了一只收费20元,你们自己听错了怪谁?想告我就去告,我还怕你不成,上了法庭也是一只20元。”
李先生由于工作比较繁忙,这几年很少带妻子和孩子出去旅游,妻子总是唠叨,天天都忙什么时候出去旅游啊,每次刷视频刷的都是别人一家几口人又去了哪个地方旅游什么的,眼神中充满的羡慕。
李先生不免觉得自己亏欠老婆太多了,为了弥补老婆和孩子,李先生专门请了假带老婆孩子一起出去旅游,当得知老公要带他们去旅游时,妻子开心坏了,当天晚上就奖励了老公好几次。
妻子说她从来没吃过大闸蟹,想去尝一尝,现在正好是10月份,螃蟹正是肥美的时候,第二天李先生便带着老婆孩子一起来到了江苏的阳澄湖畔,这里很多池塘都是可以抓螃蟹的。
他们忙活了一上午,最后只抓到了20只螃蟹,虽然有点少,不过这些螃蟹个头还是挺大的,此时已是上午。他们一家几口人都有点饿了,于是他们高高兴兴的找了一家饭店,看着手里的螃蟹妻子说,趁着螃蟹比较新鲜,要不直接让饭店蒸一下吧。
李先生一想也是,万一拿回去坏了就失了味道了,于是便对饭店的服务员说:“你好,请问可以把这些螃蟹帮我们加工一下吗?”服务员回道:“可以,不过加工螃蟹是需要收费的,”妻子问道:“多少钱?”
服务员说:“20元,”妻子一听小声的对老公说:“还挺便宜的,就在这里加工吧,”李先生一扭头对服务员说道:“那就在这里加工吧”,服务员转身就把这些螃蟹拿出去了。
他们点了几个菜一边吃一边聊着天,不一会螃蟹全部做好了,看着肥美的螃蟹一家几口人迫不及待的开动了起来,不一会就把20只螃蟹全部消灭一空,一家四口人吃完后全都露出了满足的笑容。
等全部吃完饭后,李先生让服务员过来结账,一看账单,夫妻二人傻眼了,他们吃饭一共花了947多块钱,其中螃蟹的加工费就400元,李先生一脸不可置信的问服务员:“你们是不是搞错了?不是说螃蟹加工只要20元钱吗?为什么现在是400元?”
服务员却笑笑说:“先生,我们这里是加工一只收费20元,不是一共20元,”妻子顿时不乐意了回道:“你们这不是骗人吗?说好的一共20元,现在变成了一只收费20元,这不纯纯的欺骗消费者吗?”
服务员说:“我也不知道,这是老板订的规矩,”夫妻二人生气的来到前台问老板,老板却说:“大家都知道在我这里加工螃蟹就是一只20元,是你自己不清楚你怪谁,现在倒是埋怨起我来了,信不信我报警抓你们,说你们扰乱谁会秩序。”
李先生和妻子肺都气炸了,大声说道:“你这不是欺骗我们消费者吗?拿我们当冤大头呢?我们一家几口人吃个饭竟然花了900多块钱,光你这加工费就400元,怎么的?你们家的加工费是用金子加工的啊,信不信我告你。”
老板从前台走出来一脸不屑的指着他们夫妻二人说道:“想告就去告,我还怕你告吗?警察来了我也说我加工的螃蟹是一只20元。”
旁边有顾客听不下去了说道:“老板你这有点没有道德了,其他饭店加工都是十几二十块钱,你这一只就要20元确实有点不合理,开饭店不是都讲究服务吗?你这服务态度可不行啊。”
老板歪着头说道:“咋了,我就这个脾气,其他饭店什么价我不管,反正我这里定价是一只20元,你踏马要觉得嫌贵去其他地方加工就行了。”
这位顾客一听顿时就急了指着老板骂道:“你他踏马谁呢?再骂一句试试,我好心提醒你要服务好你的顾客,你竟然反过来骂我,真不识好歹,”老板此时站出来说:“我怎么就骂你了,带了两句脏字不算骂人吧?”
这位顾客气坏了,李先生这时候跟这位顾客说:“咱们直接报警吧,这个老板太不把人当人看了,”说完李先生直接拿出了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希望警方能给他们一行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这件事被发到网上后,迅速传遍了各大媒体,有的网友说:“根本原因是老板就没有跟他们夫妻二人说清楚,而且加工一只螃蟹就要收20元,确实太黑了,要是这对夫妻拿几百只螃蟹去加工还不得被宰死啊。”
还有的网友说:“这个老板真的嘴欠,不仅欺骗消费者,骂了人还不承认,看着吧,这个饭店早晚得倒闭。”
1、那么饭店这种故意欺骗消费者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这一则事件中,客户来店里消费,在李生生夫妻二人询问加工费时,饭店有义务告知加工费的具体消费情况,导致李氏夫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高额的加工费,已经严重侵犯了顾客在消费法中的知情权这一项法律规定。
在这起事件中,饭店故意以虚假的加工费信息误导顾客的消费,已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中存在这不公平,不合理,故意误导顾客的,如果当事人知情的话,这个时候是有权拒绝支付加工螃蟹的费用的,并且可以通过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力。
那么在法律责任面前,店家一旦被认定为期满诈骗顾客的行为,就会立刻面临相关部门的罚款和行政处罚,事情严重者会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等等的相关经营权限。
消费者如果在合法维护自己的财产纠纷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向商家提出相关的赔偿要求,在处理这类的财产纠纷时,应该保护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做出相关的纠正和处罚,并对商家进行普法教育。
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做到积极主动,共同提高社会的公平,公正,透明的消费环境,给所有消费者都能做一个警醒的作用,时刻警惕那些不良商家给社会带来的不好的影响。
在这一起案件中,饭店应当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有效的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在法律合同中容易引起所以消费者误解的情况,当事人就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饭店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二次被欺诈的风险。
1、老板的行为属于故意辱骂他人吗?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本案中,饭店老板不仅欺骗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益,而且还故意辱骂他人,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或者侮辱他人是要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的,饭店老板不仅辱骂他人,还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避免和没有素质的人硬碰,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一定要理智处理发生的事情,如果一旦被情绪冲昏了头脑,那么后果绝对不堪设想。
最后不管结果是怎样的,这一则案件必然给人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影响,现在社会已经非常发达,每一个人在旅行过程中,都应该合理利用网络的优势,提前检查当地的饮食文化和生活习惯。
在消费过程中提前了解这家店的评价和味道是如何的,避免被不合理的收费和隐瞒欺诈行为所欺骗,对于店家而言,第一点需要做到的就是尊重顾客,尊重自己,绝对不能公然辱骂顾客,一旦让消费者觉着这家店的素质低,或者存在欺骗绝对不会再来店里消费。
现在人都不傻,如果在饭店或者商店里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么肯定不会再来消费,老板可能觉得一个两个顾客没事,但是一旦人多了的话会带来怎样的连环反应呢?每一个服务行业都是需要好的口碑相传才能够长长久久的生存下去。
一个人体验到这个店不好,他会传给周边的亲戚朋友,亲戚朋友会接连传给自己的亲戚朋友等等,最后必然会影响店里的经营,对于商家而言,诚信守信是最基本的经营准则。
对于消费者而言,有素质的消费和合理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消费权力也是必须要知道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