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这个分配原则在我国解放以后,一直到现在,也从来没有一种好的制度所取代。既然,我们诚信这种好的制度,那就要在我们的政策中有所体现,以保证社会上的所有人都能感受这个制度的优越性。
可是我们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在调整实施的过程,既没有体现到“按劳分配原则”,也没有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首先,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吧!自从解放后到现在,没有一种好的分配原则来取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仍然沿用着这种好的制度。
我们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都非常信赖这个“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的发放,全体工作人员都没有怨言,对于工资的高低都很信服按劳分配原则的。
并在缴纳“五险一金”的时候,也是按照自己的工资多少来按比例缴费的,非常信服“多缴多得”的原则。
可是,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后,再不进行同种条件类比的话,还发现不了“多缴多得”背后,还有许多不够真实的一面。同种条件的两个人,只是早、晚退休相差一年,但养老金每月相差千元之多。
在工作时,两个人也可能是“按劳分配”,领取了相等的工资,缴纳了等额的养老保险费,有时早退休的人比晚退休的人,缴费基数还高,可就是生不逢时,自己比别人早一年出生,早退休一年,就比后退休人员少813元之多(这个813元,我是用实际的人进行了核算的,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可能会达到千元之多),从这个角度来说,“按劳分配”只是在工作过称中得到了体现,对退休人员是不是就不遵守这个规则了。
其次,我们来讨论“多缴多得”,在一年中,一个人怎么也不能多缴一万多元吧?如果一个人工资在一万元以上,按8%缴费,可能会达到这个程度。但是,我们一般类比的对象,养老金也就五六千,七八千吧!大部分人达不到在职时工资收入一万元的水平。
综上所述,养老金的高低悬殊,人们已经无法用“多劳多得”,“多缴多得”来解释了。
这也就是现在的老人,早退休的中人,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大的关健所在。
你们看,我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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