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唐大杰(微观治库创始人、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个人所得税有个人申报制和家庭综合申报制之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单独申报制,即将个人收入所得分类征收,纳税人单独申报,课税对象为个人的应税收入,并实行源泉扣缴,这具有征收管理简便、效率高,节约成本,保持婚姻中性等特点。但存在可能违背税收公平、量能税负的原则。
个人单独申报制将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忽略了家庭整体的经济负担(抚养和赡养问题)和收入情况,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无法衡量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容易出现家庭总收入相同,但由于有收入人数不同、收入来源结构不同而家庭纳税所得额不同的情况,即不能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此外,由于夫妻收入结构不同,在单独申报制下有时会出现收入总额低的家庭却比收入高的家庭承担的税负高的情况,即税负不会随收入总额的递增而递增,这违背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中,家庭收入差距比个人收入差距显著得多。在个人制下,个税主要调节的是个人收入差距,而对家庭收入差距是无法直接调节的。
有学者经过模拟测算显示,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下,以个人为申报单位不利于个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有助于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相比个人制,家庭制在促进税负公平方面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家庭是生活的基本单位,众多的私人收支项目通常是在家庭内部加以统筹的,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能更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从而实现量能负担。与此同时,家庭制下的个税还能直接对家庭收入进行调节,由此个税将更好发挥缩小家庭收入差距、公平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因此,家庭制相比个人制更有益于增进个税负担公平、实现税制公平目标。
我国“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深化个税改革意图十分明显。虽然未说明以家庭申报制为改革目标,但综合国际经验和学界研究,个税的改革目标无疑都是指向家庭综合申报的。实施家庭制是学界的共识,也是税制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原则下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当下人口危机,全社会都在寻找对策。家庭制可以搭载国家福利政策,有效减轻家庭生育负担,维护女性权益。为减轻生育负担,促进提高生育率,个税制度改革应有所作为。
国家可以在家庭综合申报中,提高生育、抚养、子女教育的税前扣除额度,起到减轻家庭的生育负担,鼓励生育的作用。
婚姻的双方在平衡、减轻税负方面的贡献是一致的。采取家庭制后,全职妈妈的育儿、家务工作,可成为可量化的家庭贡献,使得“全职妈妈”成为有间接收入的工作。
这种因为成本因素催生的回归家庭的价值取向,更可在社会观念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一重视子女培养。妇女专职养育、教育子女的收益大于就业;二重视家庭幸福。平衡夫妻双方的家庭责任,促进家庭和谐;三女性的多元化发展。妈妈们的职业兴趣转移,倾向于养育、教育、社区服务、公益事业,并以自媒体、电商等模式找到实现途径;四提高生活质量。女性获得更多的时间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更多参与健身运动、休闲娱乐、学习培训、社交活动等,提高了生活品质。
事实正在发生,据某网络平台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家庭孕育方式白皮书》称,中国年轻父母全职在家的比例逐渐上升,占比58.6%,其中,95后全职妈妈占比已达到82%。
政府财税部门和学界对个税家庭综合申报的改革方案已经研究多年。分析各方意见认为,主要的障碍是复杂的纳税制度,会降低纳税意愿,阻碍新制度推进。
我国有世界上最高效的税务数字系统,在个人金融数据、财政数据的进一步整合平台上,在收入层面的个人信用问题随时可以得到解决。“金税系统”很快会实现票据的电子化、网络化,最大程度上扫清了个税申报、纳税的障碍。
发达国家多采取以家庭综合方式申报,税收制度相对复杂,对纳税人要求较高,他们何以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度和良性的税制运转?其中税务代理人制度最为关键。
完善税务体系,离不开申报的规范和社会动员,密布于社会基层的税务代理人机制,应该可以为税务机关解决征纳的初步问题,让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治理过程中起到润滑剂与粘合剂的作用,从而提高遵从度、提升征管质效,实现国家与纳税人的良性互动,维护纳税人权利。
充分借助社会资源、发展税务中介,实现社会化税收服务可以提高税务部门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利,有利于依法治税,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主要抓手就是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人制度。
而推行代理人制度的激励机制早已有之。我国现行的个税代缴代扣制度,也是一种代理制度,作为代缴义务人——企业的经办人员有2%的代缴服务费(手续费)收入。2022年全国个税收入14923亿元,此项服务费支出可达298亿元。如果全部支付给个体税务代理人,按人均10万元收入算,约可提供近30万个就业机会。
笔者认为,发展(个体)纳税代理人制度有多项好处(详见拙文《推进税务代理人制度,可新增150万就业机会》),它可以成为打开家庭申报制大门的一把钥匙,最有效地推动个税申报制度改革。
加速家庭综合申报制度推行,为落实生育福利、减轻家庭生育负担,推动促进生育率提高,均有现实意义。
参考资料:
- 冀云阳、王晓佳,2021,《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度研究——基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分析》,《公共财政研究》2021年第2期
- 陈茂国、袁希,2013,《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改革探究》,《法学评论》2013 年第 1 期
- 潘文轩,2016,《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困境与出路》,《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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