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当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中面临的痛点,多家公司都归结为融资渠道狭窄和流量平台垄断。
多家机构反馈,一方面,有别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缺乏低价资金来源,且资金供应波动较大,稳定性不足。随着信贷需求加速恢复,商业银行优先把有限的信贷资源和资本规模投放于企业金融、零售业务,同业借款被动压缩,消费金融公司出款顺序靠后,处于资金链末端,资金可得性进一步降低,并直接传导为资金成本的抬升,收窄公司息差空间。
另一方面,金融债发行暂缓也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成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市场是否存续金融债券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能否被认定为“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的条件之一,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同业借款的风险权重(一般机构适用100%,投资级机构适用75%),从而影响同业借款的供给量价。因此,可否发行金融债已突破其自身作为中长期融资工具的价值,成为影响消费金融公司整体融资成效的关键变量。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董事长郑海清介绍,消费金融公司现有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股本金、股东存款、同业借款、银团贷款,以及发行金融债、ABS等标准化融资方式。其中,发行ABS与金融债存在一定门槛,成为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常用的融资手段。但是,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自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的批复持审慎态度。
流量入口的垄断化趋势加剧也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冲击。据悉,互联网生态平台流量分润所产生的成本至少占到了利息收入的25%-35%。同时,基于数据优势地位,对消费金融公司按监管要求实现互联网贷款中需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要求,互联网生态平台配合较慢。这给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带来了直接影响。
监管部门此前撰文指出,助贷机构仅提供客户综合风险评分,不提供底层基础数据。同时采用推荐贷款定价与贷款额度、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主导风险决策与贷款发放。消费金融公司不能积累客户数据资源,无法对客户真实风险水平进行验证,也不能通过对基础数据的运算分析提升自身风控模型有效性,不能打造核心风险管理能力。
互联网生态平台与消费金融公司若不受约束开展互联网联合消费贷款,还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的情况。有消费金融公司呼吁,希望监管部门要求这些流量平台在分发相关信息前必须对客户的征信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客户的杠杆率在合理范畴之内。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