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进一步助力我省营商环境建设,《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一部分守法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行无事不扰、有事限扰。
《办法》提出,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违法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
在监督执法方式方面,《办法》规定,市、县(区)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正面清单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以非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监督执法方式;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办法》明确,正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正面清单企业有权向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服务申请,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问题组织生态环境领域专家答疑解惑;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此外,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存在恶意偷排、违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伪造监测数据、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环境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纳入正面清单。
(辽宁日报 记者陈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