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搞垄断将被纳入失信名单!总局拟出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反垄断法》指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
其中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通过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联合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不仅如此,此番《征求意见稿》还特地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如果行业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说明的是,《征求意见稿》仅对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作出解释,并为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垄断案中行业协会多起“牵头羊”作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
根据《中国市场监管报》数据,10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40余起涉及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案件。南都记者梳理过往案例发现,行业协会的身影多出现在“垄断协议”这一类案件中,且多起到组织领导的“牵头羊”作用。
比如在2022年查办的浙江民用爆破器材垄断案中,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多次组织当地民爆器材公司开会,协商并落实控制商品价格、限制产销数量、以及联合抵制的垄断协议。在行业协会的“引领”下,他们还与多个省外同行业企业达成并实施控制价格或数量的垄断协议。
考虑到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发挥的组织者作用,且持续时间较长,但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因此最终被处以40万元罚款。
“垄断协议”是《征求意见稿》关注的重点内容,此番明确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上,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价格、限制商品产销数量、分割销售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方面,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固定或限定经营者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垄断协议。
此外,行业协会牵涉行政垄断的情形亦在《征求意见稿》的关注之列。因此《征求意见稿》强调,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行业协会也不得协助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禁止借奖惩制度,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考虑到行业协会的“牵头羊”作用,《征求意见稿》对“如何组织垄断”作出具体说明。
具体而言,行业协会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等;又或是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协调一致行为。
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不得通过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联合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此外,行业协会不得将垄断协议的实施情况与会员奖优评先挂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或是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以及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监测等等。
对应到现实中,江苏射阳大米垄断案就曾出现诸多上述情形。据南都此前报道,为统一协调大米销售价格,射阳县大米协会曾以退出协会会员、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为约束条件,要求会员单位落实价格。此外,射阳县大米协会还将履行自律公约、满足“执行内部协调价格”列为开展评优评先活动的前提条件等等。
最终,射阳县大米协会因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被罚40万元。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特地列明三类“高风险行为”,言明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可能为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的行为。
这三大“高风险行为”分别为: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以及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
引入信用惩戒制度,鼓励行业协会自律自查
在法律责任,若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值得关注的还有,如果行业协会具有胁迫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会员退出垄断协议、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番《征求意见稿》特别引入“信用惩戒制度”。根据规定,行业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行业协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鼓励自律自查,防范垄断风险,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指出,行业协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征求意见稿》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尽早识别、防范垄断风险。
2022年12月,为鼓励行业内经营者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合规风险,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了《电子视像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南》。
此外,2020年4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曾专门发布《山东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禁止协会打着自律旗号实施垄断行为。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或是地方执法机构发布的首份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反垄断合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