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视机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且无法关闭,一直是消费者深恶痛绝的行为。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其中,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江苏省消保委”)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下称“乐融致新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判例,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解决办法。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2019年3月16日,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
江苏省消保委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调查中,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调查结果,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2019年9月4日,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发送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约谈函》。
经过集中约谈,创维、长虹、海尔、小米、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江苏省消保委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上述厂商已经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
但乐融致新公司并未积极整改,江苏省消保委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苏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是全国第一起因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对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乐融致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加载的开机广告,在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明显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市场允许的竞争应当是正当和公平的竞争,任何商业营利模式的创新都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市场普遍存在违法现象更不能作为豁免特定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理由。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二、驳回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乐融致新电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苏民终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发布此典型案例,其裁判要旨部分认为:智能电视机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的,如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该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功能,并告知能否即时一键关闭。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功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智能电视生产者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责编 官莉 编辑 郭宇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