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5月24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41万余元。
原告谭先生从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连续三年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重疾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0年6月,谭不幸被华西医院诊断为胶质瘤,经过专家论证分析确定治疗方案,其中治疗方案包括“电场治疗”,该治疗方案是属于诊疗目录中的方案,但由于华西医院暂无电场贴片,医生就要求谭先生到药店购买了电场贴片进行治疗,金额共计39万余元。
而后,谭先生向某保险公司递交了重大疾病索赔书。不料,某保险公司以“非条款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该部分费用,未赔付金额共计41万余元。
多次沟通无果后,谭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谭所患疾病为脑部恶性肿瘤,属于保险条款第7.13条重大疾病范围。《脑胶质瘤诊疗规范(2018年版)》可以说明电场治疗确为脑胶质瘤的一种良好的治疗手段,且该治疗方式非谭先生自行决定,而是由华西医院的医生出具处方笺载明的治疗方式。
该案中,案涉保险条款对恶性肿瘤治疗方式采取封闭的方式进行罗列,限制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重大疾病治疗方式,也没有考虑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属于不合理的给付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因此,某保险公司不得以电场治疗方法未列入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恶性肿瘤治疗手段而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条款并未对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内容进行明确,参考第7.7条中住院医疗费用对“治疗费”的定义,该院认为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治疗费”应当包括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故电场贴片为进行电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器械,特殊疾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亦是谭某治疗必然产生的费用。
高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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