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秦怡
5月18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社会资本参与可以获得哪些关联收益和产权激励?5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邓斌解答,让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资本主体获得应有的收益和一定份额的产权激励是制定《实施意见》的重要考量,主要有指标收益、剩余资源利用收益以及自然资源开发权益激励等三个方面。
一是腾退建设用地指标收益。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后,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通过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也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节余指标还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例如,在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时,将历史遗留矿山中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通过验收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备案后,可以流转获取一定的收益;矿山企业在采矿结束后对采矿区实施生态修复,产生的腾退指标可以用于解决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申请新设矿权范围的用地需求。
二是剩余资源利用收益。根据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等,开展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河道疏浚等工程措施,产生的土石料、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资源可以无偿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工程建设使用后还有剩余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
三是自然资源开发权益激励。明确对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林草地修复占比超过50%的,可以取得不超过修复总规模3%的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可以通过依法依规转让、抵押等获取一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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