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3767件,涉案总额11.32亿元!守护“青绿”,江苏绝不手软!
5月30日,江苏省委改革办与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江苏公共•新闻频道联合策划的大型改革政策解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关注“损害担责 守护‘青绿’江苏”!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6年起,江苏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谁污染谁治理 谁损害谁担责”。
截至2022年底,江苏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而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其中有84%通过磋商结案。
损害生态环境赔什么?赔多少?
怎么才能把赔偿落实到位?
江苏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
倡导修复优先
赔偿义务的履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除了这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江苏推行的情况如何,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破解了哪些现实难题?
针对“损害担责 守护‘青绿’江苏”,《黄金时间》邀请到
于红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
刘晓蕾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
以及特约评论员章正勇、俞学如共同进行解读、答疑解惑!
01制度建设护“青绿”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江苏入选首批试点
破解生态环境损害困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以往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实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并没有明确违法企业要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这就逐渐形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了解决这样的难题,201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江苏被列为全国首批试点省市之一,于2016年开展制度改革试点,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构建“1+7+1”制度体系框架
推动改革落地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我们主要是从加强制度体系建设、部门协作联动推进案例实践,以及多元化开展赔偿与修复三个方面,来推动这项改革制度在江苏的落地落实。我省率先构建了改革必需的“1+7+1”制度体系框架,具体说就是1部改革实施方案、7部配套文件和1部审理指南;多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分别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出规定,明确磋商程序的法律地位,比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主要集中在加大案例实践力度、规范鉴定评估行为、加强典型示范引导以及寻求改革新的突破四个方面。
南通: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军:近年来,南通注重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强化制度建设,狠抓案例实践,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开展了一些探索。
- 一是注重制度引领。南通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和实施方案,制定案源筛选、现场调查、索赔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7个办法,印发损害赔偿工作指南及工作规程等2个指引,构建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
- 二是优化工作方法。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明显的小额案件,创新实施简易评估程序,制定出台损害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有效化解评估难、评估贵问题;适度拓展磋商谈判的主体,鼓励各地职能部门开展磋商索赔,市级部门统筹做好指导、协调和见证,充分调动发挥基层积极性、主动性,打造了易参与、好操作的实施体系。
- 三是注重典型培育。认真抓好案例实践,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培育,每年组织发布年度十大案件评选,开展典型案件交流,近年来先后5起案件受到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
-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主动对接检察、水利、海事、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从案件线索移送、磋商索赔、支持诉讼、损害修复、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衔接机制,形成了“信息共享、案件共查、问题共治、损害赔偿同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为赔偿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严中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履职合力。近几年,江苏检察机关一直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行政机关开展磋商、诉讼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支持,既有利于促成磋商成功,又守住了生态修复的底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践中这样的事例有很多。
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12.11”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时,对环保部门开展磋商提供法律支持,探索提出跨区域先行代偿机制,协助环保部门索赔450余万元。又如,常熟市检察院与生态环境局会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见证工作规程》,将检察机关参与磋商见证予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一制度成果在张某等四人超标排放含铬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中,得到很好的检验。
02质效提升护“青绿”
为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
生态环保意识
江苏多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
例如
常州工地扬尘违法行为
全省首次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畴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进一步提出了惩罚性的赔偿要求。
建立线索筛查与核实报告制度
启动索赔比例大幅上升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在线索筛查方面,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与核实报告制度,定期调度13个设区市线索筛查情况,从2020年9月至今,已发现2378条线索;逐一核实后,对造成损害的线索“应提尽提”,启动索赔的案件比率从25%上升到了92%。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要求,目前重点针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等十个渠道开展筛查。
克服环境损害调查难题
确保评估公正合理可信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姚琪:首先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定义,接到案件需求的时候,鉴定评估机构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技术指南,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解决方案并计算补偿期间损害费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从技术角度来看,难度主要存在于环境损害调查阶段。由于大多数环境损害调查的工作条件较恶劣、且时效性要求高,环境损害调查存在证据固定困难、技术难度高、缺乏统一标准等难点。而环境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瞬时性、污染迁移转化快等特点,调查人员如果无法第一时间介入,开展环境调查与监测,事后很难精确还原事发时情景,仅能依靠模型进行推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往往采用资料收集与调查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环境监测以及分类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尽可能确保评估的结论公正、合理、可信。
损害生态环境赔什么赔多少?
来看相关规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赔偿金额的确定,这里面包含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赔什么”,还有一个是“赔多少”。“赔什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5方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赔多少”,则需要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再通过前面介绍的鉴定评估、专家意见或者综合认定过程来确定赔偿金额。
不得以罚代赔
也不得以赔代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将上述规定形象地表述为“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同时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我省2020年出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先行一步作出了损害赔偿与从轻减轻处罚的衔接性规定。在随后开展的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中,重点评选了一批反映与刑事行政处罚以及部门间紧密联动的优秀案例,常州武进区徐某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就是其中一例。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同时被生态环境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通报表扬。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据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的意见》和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情况,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已采纳。
03修复多元护“青绿”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赔偿义务的履行形式多种多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脚点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因此损害发生后,我们倡导修复优先,鼓励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实际修复,或采用异位替代修复。同时,也可以通过修复基地建设,让赔偿义务人以“补植复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建设充电桩、生态治理”等方式替代费用赔偿。还有一类方式,鼓励赔偿义务人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之外,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等。
收支两条线
规范管理赔偿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卢紫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起草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明确。
在资金收缴方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由赔偿权利人,也就是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比如说可以是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对于涉及跨区域的案件,可以协商解决,原则上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库。二是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修复资金不需要缴入财政国库,由赔偿义务人或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
在资金管理方面,缴入国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并提出使用申请,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
详细报道请关注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黄金时间》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顾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