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宏大场景的战略支撑·解析印度尼西亚《投资法》
杏花核金丨作者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于2007年公布。和《公司法》一样,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法条进行释义。《投资法》明确提出“一站式综合服务”的法律规定。这部法律明确的中央政府,简称为“政府”,是指依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的规定,拥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统治权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规定的原则和目的,写的非常好,投资活动的原则,除了常见的合法性,公开性,可靠性,平等性,合作性,公平高效性,可持续性,独立性,经济发展与统一的平衡性,还特别强调“环境友好性”。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对投资机构的目标阐释的非常清晰,体现了很强的前瞻性。其目标为: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国内商业竞争氛围,增强国家科技实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通过国内外筹集的资金把经济潜力转化为真正的经济实力,促进社会繁荣昌盛。
《投资法》第五章“投资待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对来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任何国家的投资者一视同仁。
印度尼西亚是资本主义国家。《投资法》规定:除非通过法律途径,政府不能国有化或接管任何投资者的所有权;政府国有化或接管任何投资者的所有权,政府需要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投资法》规定,调查机关或财政部可要求任意银行或任何其他机构暂缓对被调查者转账和(或)汇回本国的权利;任何授权法庭可在诉讼案中暂缓被调查者转账和(或)汇回本国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如果被调查,或者成为司法诉讼案的当事人,那么,将面临资金转账和汇回本国的权利,被中止的高风险。
为了实现《投资法》第二章原则和目的,即投资机构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定目标,《投资法》在第六章“人力资源”,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投资者都应优先雇用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劳动者。
总体上看,《投资法》在投资者的权利与责任和义务方面,倾向于保护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劳动者和本国利益。
对于符合印度尼西亚产业发展政策,进行技术转让,在偏远荒芜边境地区创办公司,研发创新,与印度尼西亚微型中小企业以及合作企业开展合作,使用国内生产的货物、机械或设备等。印度尼西亚政府提供土地权、移民服务、进出口服务等投资优惠服务政策和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费等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法》还对土地经营租赁权,建筑利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延期期限,作出了明文规定。
《投资法》的一大亮点和特色,是第12章“投资政策的协调与实施”。对印度尼西亚政府机构和中央银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政策,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投资法》还规定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投资实施协调工作应由投资协调委员会来做。同时还具体规定,投资协调委员会应由一名主席领导,主席直接向总统汇报;投资协调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和解雇。
对投资协调委员会的职责和职能,《投资法》也做出了10个方面的详尽法律规定:对投资部门各种投资政策的实施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投资服务政策;明确规定实施投资活动,开展投资服务的规范、标准及程序;通过授权公司开发区域投资机会,扩大投资潜力;制作印度尼西亚投资地图;促进投资;通过发展投资业务领域的伙伴关系,提高竞争力,创造健康的商业竞争环境,提供尽可能多的投资活动信息以扩大投资领域;对投资者在投资中所遇到的任何问题提供咨询并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协调印度尼西亚国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协调和落实一站式综合服务;投资协调委员会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投资服务。
对于经济特区,《投资法》也有专章规定。政府有权规定这些经济特区的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共18章39条,法律文本章节依次是总则,原则和目的,投资的基本政策,投资形式,投资待遇,人力资源,商业领域,微型、中小型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投资发展,投资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投资服务,公司合法化和许可,投资政策的协调与实施,投资组织,经济特区,争端解决,制裁,过渡性条款,附则。
印度尼西亚还专门颁布有投资法阐释。
制定《投资法》的主旨在于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使《投资法》能够涉及重要事务的管理,尤其是那些有关法律范围、基本投资政策、公司形式、投资优惠待遇、商业部门,关于微型、中小型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投资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参与者为实现经济发展形成的相互关系;此外还包括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投资便利、公司成立审批、执照核发、投资政策的实施、制度安排、投资事务的组织、争端解决规定等。
《投资法》管辖范围包含了所有领域的全部直接投资活动。《投资法》对投资实行同等对待。此外,《投资法》要求政府提高政府机构间、政府机构和中央银行(印度尼西亚央行)间以及中央银行和地方银行间的协调能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必须符合区域自治精神。地方政府、私人及政府机构应最大程度贯彻自治原则,在区域自治和地方分权的原则上合理安排投资事务。因此,提高这些组织机构的协调能力应从两方面进行衡量,一是核发执照的速度;二是提供的投资便利措施是否具有竞争力。为了实现经济民主的目标,必须制定相应的法规管理那些与投资紧密相关的商业领域、在一定条件下开放的商业领域以及为微型、中小型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预留的商业领域。
《投资法》也考虑到了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创建企业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并制定了批准公司成立和核发执照的相应规定,即“一站式综合服务”。据估计,该“一站式综合服务”可以简化投资批准程序,使投资者更快地获得营业执照。除了地方政府对投资提供的便利外,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执行投资政策,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可直接向总统报告。投资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能从根本上破除了投资壁垒,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并提高了投资者的地位。投资者地位的提高必须成为国家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这既有利于稳定区域经济以及政府部门、投资者和社会团体的平衡,也能更好地为国内商业提供支有力持,确保公司治理规范。
为投资提供便利措施要考虑到国家经济竞争力水平和财政条件。从本质上来讲,印度尼西亚给予的便利措施必须比其他国家更加有利于投资。确定投资的法律十分重要,具体来讲,需要从财政、土地使用权、移民和进口批准等方面给予投资充分的便利。此外,这些措施还应能够促进劳动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参与者的相互联系,促进出口,鼓励投资者使用国内生产的货物、机械和设备,鼓励投资者在偏远的、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投资。这些投资激励措施将会在法律中进一步规定。
有鉴于此,《投资法》也会赋予政府一定权限制定各种国际协议,鼓励国际合作,提高印度尼西亚产品和服务在区域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某些区域中,适当经济政策能够吸引国际市场潜在需求量,促进特别经济区的发展,这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此外,《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在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以及解决财务问题后,可以转让资产或将资产转回本国。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发生的争端在《投资法》中也有所体现,并制订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方案。
《投资法》列示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确保投资者遵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原则,尊重社会传统文化,履行公司的社会职责。规定投资者的责任十分必要,这有利于商业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可以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保证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促使投资者遵守法律法规。
印度尼西亚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全球竞争日益激烈,必须制定投资政策以提高国家经济的竞争力,促进印度尼西亚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融合。当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也存在地区或国家签订的区域合作协议,通过建立共同体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实行贸易保护。印度尼西亚也将广泛参与双边、区域或多边(如世界贸易组织)等各种国际合作,并遵守相应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后果。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应该是欧美体系的程序法,法律规定得非常的具体详尽。这是全球人口数量第四的新兴国家,也是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可以说,阅读和研究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清晰地看到了这个国家中央政府的执政作为,及其经济发展的宏大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