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一场主题为“采矿权转让与合伙企业财产权法律保护”的研讨会在北京东方红大厦举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多位法学专家参与研讨。
众所周知,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法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采矿权涉及的经济利益数额巨大而被党政部门高度关注,采矿权纠纷也时常见诸报端而引发舆情关注,谨慎处理采矿权背后的利益纠葛,非常考验相关部门领导的能力与水平。
在当天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针对贵州大方付祖伦所涉及的采矿权法律保护一案展开交锋,在依法得出“要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结论同时,专家们特别强调,在处理采矿权权益纠纷时,应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01
案例:湘籍企业家卷入纠纷
由付祖伦出具的法律文书显示,他本来是一位湖南籍民营企业家,2000年后,他开始来到贵州寻求投资。2005年底已取得3万吨六证齐全的合法矿井、付祖伦经过多轮投资近3亿元,煤矿扩建为每年30万吨生产规模,并取得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该矿生产规模的所有批复文件。
2013年,为相应国家整合煤矿的政策精神,付祖伦等人与国有煤矿企业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丰鑫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长江煤矿的51%出资及对应权益转让给丰鑫源公司。彼时,丰鑫源公司也是一家拥有几十亿元产值的国有煤矿企业。
在研讨会上,付祖伦表示,在接下来十多年,丰鑫源公司领导始终未对长江煤矿进行过任何开发建设,导致丰鑫源公司的生产经营每况愈下。丰鑫源公司某些领导还利用其所控制的企业,不断收购丰鑫源公司的股份,使其成为丰鑫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此过程中,丰鑫源公司还高价收购了多家不具有任何开采价值的煤矿。最终,丰鑫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
2020年4月,被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付祖伦发现,丰鑫源公司资产将被低价拍卖。长江煤矿曾被湖南某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当时评估价为5.0119亿元,在长江煤矿未发生任何实质变更且煤价大幅度上涨的前提下,其评估价格却被破产管理人下调到2.7498亿元,下降近一半。这将会导致国有资产严重受损,同时会严重损害其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付祖伦说,丰鑫源公司破产过程中,丰鑫源公司某些领导还假借个人名义虚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对于予以配合;破产管理人明知长江煤矿的权属有争议,并正处于诉讼程序中,依法不应当被拍卖,但破产管理人却依然要将长江煤矿资产进行拍卖,主管法院也对付祖伦的报告置之不理。
02
解读:多位法学教授专家研讨
在研讨会上,针对付祖伦与长江煤矿的权益保护与法律纠纷,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多位法学专家达成了一致专家意见,形成了《专家法律意见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阴建峰教授等与会专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付祖伦的报告属实,公司领导掏空国有企业、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利益、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家法律意见书》指出,如果丰鑫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领导为骗取钱财,假借第三方名义名义向破产管理人虚报债权,伪造证据;破产管理人经第三方鉴定,于2022年3月2日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外派职工申报虚假职工债权的专题报告》,要求补充移交的材料必须由丰鑫源公司领导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承诺没有隐瞒其他材料;公司领导多次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本案破产程序一度陷入僵局;公司主要领导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隐瞒丰鑫源公司的实际财产数额,严重损害了包括付祖伦在内的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行为属实的情况下,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家法律意见书》认为,如果破产管理人明知长江煤矿系付祖伦等人与丰鑫源公司共同所有,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正在诉讼阶段,而未经事先通知付祖伦等人并征得其同意,便进行了违法拍卖,并将于2023年6月12日再次进行违法拍卖。且之前长江煤矿曾经被湖南某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当时的评估价格为5.0119亿元。在长江煤矿未发生任何实质变更且煤价大幅度上涨的前提下,其评估价格却被富迪律师事务所下调到2.7498亿元,下降近一半,这种行为显然违法。由于破产管理人的违法拍卖行为和主管法院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侵害了付祖伦等人的合法权益,付祖伦等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专家法律意见书》还指出,从《长江煤矿股权转让合同》来看,付祖伦与丰鑫源公司之间转让的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但是,根据有关转让国有资产的特别程序规定,丰鑫源公司是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人。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是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本质上实现的是资产转让。法院判决中也多次强调“在采矿权由丰鑫源公司取得的情况下,付祖伦的此项权益即对长江煤矿采矿权及煤矿井上井下设施设备等全部资产40%的投资性财产权益。”因此,丰鑫源公司应当支付的转让款应为1.5亿元,而不是1.5 亿元×60%所得到的9000万元。丰鑫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先偿还付祖伦1.5亿元的转让款,而不是将其作为破产债权。
03
呼吁:保护民企与严防国资流失
针对上述争议案件与专家研讨会,北京大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树明律师呼吁,在全球经济下行情况下,各级党委政府与司法机关应当把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当成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朱树明称,民营企业是经济建设的功臣,为经济建设贡献了60%以上的GDP。近年以来,中央与地方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举措也在不断出台与落地。对民营企业保护得越好,市场环境就越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力也就越高,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就越有利。
针对长江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朱树明建议,鉴于付祖伦的报告指出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丰鑫源公司领导伪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付祖伦应当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判监督和向委托煤矿开采权进行司法拍卖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朱树明还表示,长江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牵涉到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付祖伦应当立即向省市乃至纪监部门实名举报,要坚决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对此,上述与会专家也呼吁,因长江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牵涉到国有资产流失,建议付祖伦尽快向国资、纪检部门举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