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真正的货币。
面对高额回报的来钱路子
忍不住“怦然心动”
购买虚拟货币后
平台突然无法登录
暴富之路终成“镜花水月”
…………
今天的新法课堂
小编为我们带来了
一起涉及虚拟货币
引发纠纷的案例
准备好了吗?
大家一起学起来吧!
小琴经小黎介绍了解到快递公司内部有生财的路子,通过处理网购退货的订单能赚钱,具体操作需要先投资购买一款软件和虚拟货币,在软件中用购买的虚拟货币支付退货订单的相关费用,然后软件以保险退费等名义返还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返还的虚拟货币可以兑换现金。小琴一盘算,这可是个挣钱的好机会,怎能错过?小琴通过微信向小黎转款七万多元,购买虚拟货币,小黎将购买的虚拟货币通过软件转给小琴,后来,软件突然无法登录,虚拟货币兑换真金白银的美梦化为了泡影,小琴遂将小黎告到了法院,要求小黎返还购币款。
延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小琴本身并非从事快递行业人员,意图假借快递从业人员身份,通过一软件处理网购退货订单来从中谋利,该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故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类似于这起案例中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虚拟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其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个人谋取利益本身无可厚非,但妄图投机取巧或者不劳而获来“暴富”,要当心其中的风险隐患,可能会让你血本无归,因此我们要警惕以下行为:
1.刷单类的行为
宣传下载一软件,不进行实物交易,但需要进行转账、点赞、转发、抢红包、刷单等仅凭在电脑或手机上动动手指就能赚钱的要当心。
2.保本投资类的行为
当前除国家正规的银行存款等外,其他保本类投资一般不靠谱,宣传有内部渠道,稳赚不赔,保本收益的要当心。
3.掉馅饼类的行为
宣传被抽中为幸运客户、中奖、无偿贷款等,但需要你转账支付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这类行为更要当心。
信息来源:延津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