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发放超高待遇 是伤害全民利益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的定义,是指国家、集体所有制和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结合的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重要代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必须得到全面发展和健全的保障。
然而,在国有企业这一“全民所有”的范畴内,存在着央企和国企。央企是指由国家直接管理的大型企业,在全民所有的范畴内,彻底与国家捆绑在一起。而国企则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虽然名义上也是全民所有,但实际上只是地方政府的所有,只是符合地方利益。这种特殊的全民所有形式,让国企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全局性视野,对于地方政府的利益代表性过于强烈,并且导致国企在某些方面上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给全民造成了严重的利益损失。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垄断性企业,发放超高待遇,利用资源垄断地位追逐高利润,严重伤害全民利益,这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害。国家应该加以纠正和改革,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不合规行为,保障全民的收益,维护民生,确保国有企业的公益性质和全局性视野,努力促进国企的发展和繁荣,以实现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