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涉及增值税法、关税法、消费税法等,都是税收立法的“重头戏”。要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坚持开门立法,汇聚社会共识,持续回应现实需要和社会关切,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相继发布的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都涉及广受关注的税收领域立法。按照计划,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重要税种的立法加快推进,有的有望在年内出台,构建现代财税体制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又迈出重要一步。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和广大经营主体、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税收立法步伐加快推进,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完成立法,有效增强了税制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目前,尚有6个税种需要立法,如何完成“收官之战”备受期待。
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涉及增值税法、关税法、消费税法等,都是税收立法的“重头戏”。例如,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近四成,纳税人几乎覆盖所有经营主体。消费税在税收中也占不小比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发挥着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调节收入分配等突出作用。这些税种在税收体系中拥有重要位置,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立法难度不小。
首先,要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看,由于现行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制定税法时,往往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把原有的条例上升为法律。税制平移的做法,有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市场预期。同时,还有必要更加注重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以及体现一定的前瞻性,推动改革进一步发展,实现二者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近年来,税制改革持续深化,不少改革举措“大刀阔斧”,比如,“营改增”、优化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等,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在增值税立法中,有必要把调整税率水平、健全抵扣链条、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实现制度化。同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下一步要推进的改革,也可以在消费税法中进行相应体现。
其次,要坚持开门立法,汇聚社会共识。开门立法能够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更好地完善法律规则、协调各方权益,形成社会“最大公约数”,使法律更具可行性,促进法律顺利实施。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增值税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反应热烈,提出一系列意见建议。下一步增值税立法中,有必要就社会关注的征税范围、税率结构、立法授权、政策衔接等问题进行完善与优化。同样,消费税法、关税法等法律的制定,也要注重公开透明,吸纳社会各界参与立法。
此外,还要持续回应现实需要和社会关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税收立法不是一项“毕其功于一役”的任务,在完成立法后仍要不断完善。比如,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坚持依法治税理念,提升税收执法的规范性、精确性。
按照部署,“十四五”时期我国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通过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这一目标就有望早日实现。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曾金华)